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农机监理机构对非登记管理的脱粒机、粉碎机、插秧机、耕整机等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当免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 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7〕1号文件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四、《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07〕14号)
第19条 : 强化宣传教育。 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生产参与者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农机安全的社会氛围。
第24条 : 加大安全投入。 积极争取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地政府安全生产规划,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基本建设和财政专项投入,强化监理装备设施建设,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平安农机创建等工作的开展。
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财预发[2005]36号):
二、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入的预算管理级次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
六、《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5〕27号)
八、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05]36号)的规定,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七、湖北省农业厅、财政厅等七厅局文件 (鄂农机发〔2007〕98号):“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